為保障施工企業(yè)工程款和農民工勞務報酬權益,福建省住建廳、福建省人社廳3月3日印發(fā)《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23〕4號)。試行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可向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建筑業(yè)處反映?!秾嵤┺k法(試行)》內容可上省住建廳網(wǎng)站查閱。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分總則、基本要求、監(jiān)督管理、附則四章共15條。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實施辦法(試行)》主要有: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fā)包工程的專業(yè)承包單位,下同)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福建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承諾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事項。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勵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同一擔保人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龍巖市建筑業(yè)協(xié)會摘錄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