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廈門市房建市政工程項目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確保完成國務院2019年專項工作考核任務,6月10日廈門市建設局發(fā)出《關于全面落實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廈建筑〔2020〕46號),主要內(nèi)容如下:
一、《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yè)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廈門市所有2020年5月1日后簽訂施工合同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要求,向施工單位提供支付擔保。
三、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證農(nóng)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原施工合同未約定人工費用及撥付周期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明確約定。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在建項目實名制管理,落實全員簽訂勞動合同、實名制考勤、開設工資專戶、總包代發(fā)工資等制度,按標準完善勞務用工臺賬、維權告示牌,杜絕代簽、代領現(xiàn)象,確保農(nóng)民工工資按月足額發(fā)放到位。
五、所有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逐項排查存在問題,并于6月22日前完成整改。
各區(qū)建設局、市造價站應結合“大排查”工作開展全面督查,并可視整改情況采取約談、責令整改、記入不良記錄、行政處罰等措施。
龍巖市建筑業(yè)協(xié)會整理
2020年6月12日